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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价格管理新政之---支付价

来源:转载 编辑: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8-07 15:12:36 

一、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历史背景
二、为什么要改变目前的最高零售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1、最高零售价的价格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现状
2、不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关系
3、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繁重且无任何政绩
4、定价部门以成本为主要定价依据,但却不能准确掌握药品成本
5、最高零售价的目的“防涨限高+ 控涨顺便降“完成,且与异变后的招标价之间存在
矛盾
6、制度设计上,原研药单独定价受挑战
三、政策解读:如何去改变现有模式?
1、历史背景
2、支付价开展历程及工作布署
3、什么是支付指导价
4、“支付指导价”管理范围
5、管辖部门
6、价格形式
7、支付指导价格的制定
四、支付价的作用及影响
1、对行业的影响
企业:复杂多变;医院:利益当先;患者:待遇下降;
2、对政策的影响
招标:生死存亡;医保:挑战制度;
五、目前未明确及需要跟进的政策


一、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历史背景:
中国的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从紧到松,再到紧的历程,96年-2000年之间,只制定国营企业的基本药物的价格以及进口药品的价格,按照国产、进口进行区别制定价格(大概一二百种)。随着市场发展,政府的管理思想也发生变化,加入WTO后,更要求不能再按照国别进行价格管理,必须要按品种统一制定价格,加之随着药品价格不断上涨,医院给患者的售价没有经过充分竞争,因此政府对最后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制定最高零售价。
2000年,结合“三项改革”,印发了《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根据意见,出台了药品定价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申报审批办法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许多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二、为什么要改变目前最高零售价管理方式?
1、最高零售价的价格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现状了。
最近二十年经济发展非常快,竞争也更加充分,价格变动快且存在招标价、临时零售价、进口价、口岸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只有一个最高零售价来管理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
2、不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关系
市场价格不能反应出实际的市场供求关系,特别是在招标上,招标不招量,招采不合一,同时对于流通环节差价过大的现状也没有控制力度,导致最高零售价制定时也相对先天不足。
3、政府部门工作繁重且无任何政绩
为定好药品价格,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数十人的机构非常忙碌,不断的徘徊在各种数据研究中间,从药品进行最高零价管理的10多年间,发改委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三大轮共31次行政降价,但*反响平平。招标部门也经常以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与最高零售价比)为百姓让利为政绩,加之媒体宣传,发改委似乎成为高药价的推手,非常被动。据了解,国家纪检纠风部门也认为在药品价格控制方面招标部门的作用大于物价部门,为此价格部门内部人士也意识到职能危机,内部曾经说过中央物价部门职能的存在于否只在中央领导的一句话之间。
4、定价部门以成本为主要定价依据,但却不能准确掌握药品成本。
计划经济时代的成本调查人为因素太大,而且过于琐碎和专业,政府相关部门很难就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评判。而且成本调查的方式,对原研药来说忽略了研发等合理的成本;对仿制药来说,以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最低价中标为标准,频频出现质量很差的药甚至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现象。
5、最高零售价的目的“防涨限高+ 控涨顺便降“完成,且与异变后的招标价之间存在矛盾。
招标采购最初是为了防止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的腐败而产生,后来发展为降低价格的主要手段。招标价成了价格管理依据,最高零售限价与招标价之间虽然理论上相互补充,但招标采购是交易条件的变化,决定了实际价格,最高限价只是范围,不是具体的价格。在实践中功能出现重叠,均为行政力量干预价格。甚至招标价变成了公权力单方制定,类似于行政限价。
6、制度设计上,原研药单独定价受挑战
*上一直有一种声音,认为国家发改委对以所谓“原研制”为名对过了专利期的进口药品予以保护不合法,认为我国的药品生产都是经过GMP认证的,药品质量完全可以达到临床治疗要求的,绝大部分药品质量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同样成分原研药与仿制药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差异,让内资企业丧失了平等竞争的权利,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发改委甚至为此担负了卖国的称谓。
原研给其单独定价主要考虑是什么?
1997年“单独定价”一词首先出现在第一批中央定价文件中,其中包括了原研制的产品还有当时为数不多的通过GMP认证的产品。2000年正式纳入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实施。
原因:
A、在加入WTO后不能再按照国别进行价格管理,必须要按品种统一制定价格,但市场实际价格确实存在,要求进口、国产价格统一按品种制定,现实差价太大,没法合二为一
B、品牌与质量差异,当时的生产条件(当时国内还没有GMP),临床使用效果的差异的确存在,直到现在也存在。
但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
A、随着招标采购的影响,原研药降幅小,仿制药降幅大,价差越来越大。
B、没有科学的衡量评价标准,由于没有科学的评价体系,法定指标都一致,外企内控标准高但有诸多争议,部门间意见不统一(原来药监局认为都合格,不存在质量差异,但现在搞的质量一致性评价似乎又推翻了自己)。
因此从2005年化学药,2007年中成药暂停单独定价评定、截止目前仍未理清思路。
但原研药不是对所谓的对过去没有享受到专利的补偿,更不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在日本,*,北欧等也有对品牌的细分,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基于以上六大原因,我认为解决药品价格管理困境唯有改革目前的机制。

三、如何改变现有的模式?
1、历史背景: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药品价格以及企业的销售费用率、利润率、药品流通差价率等进行严格限制,引发医药业内普遍担忧。2011、2012年以来《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直不断的更新并征求意见,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方对此意见不统一,到2013年发改委官员公开对外界说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条件不成熟,暂不出台。虽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未能实施,但基于上面所述原因,国家针对药品价格改革的决心很大,通过对德国等国家的药价管理思路和研究,发改委目前正在设想药品的支付指导价管理。
2、支付价开展历程及工作布署:
支付指导价探索历程
支付指导价改革方案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现在讨论的是如何更好的完成和执行该方案,而不是否定。
态度的变化
统一定价轮了一大圈了,所有问题都由我们来承担了,最后矛盾和焦点都在发改委了。国务院要我们研究落实,我们能说条件不成熟吗?肯定是不现实的
2013年
5月,南昌物价会讨论;
6月,征求行业意见;
7月,太原会议讨论;
8月,深圳物价会讨论;
2012年
组织人社、卫生、物价部门讨论可行性
开展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2011年
国务院2011年工作安排提出,研究对新进医保目录的品种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保报销付费依据,超过部份由个人自付。
8月29日在深圳价格司召集六省市就支付价和廉价药等问题就行了讨论,初步定于广东省深圳、惠州市进行试点,试点品种为全部政府定价品种(包括OTC产品)。种种迹象则表明,药品支付指导价试点正在逐步明朗化,国家发改委郭剑英司长在一次会议上明确表示,在各方面配套政策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价格改革可以先行半步。
同时也据地方发改委参与的官员表示:国家此次势在必行,本来想定两个省做试点,但各地方都不敢先行,最后国家强硬表明这个事是一定要干的,现在不讨论干不干,只讨论怎么干,才最终挑选了广东的两市做试点。
3、什么是支付指导价
定义
Ø 支付指导价是医保机构购买服务过程中,对服务机构支付的价格,即交易价;
Ø 支付指导价不等于实际支付价,是指导性质的,允许各地进行调整;
Ø 交易价属于价格法管辖范畴,有法律依据;
Ø 支付指导价作为医保报销的计费上限,报销额度将由各药品按比例报销向定额报销转变
支付指导价就是医保机构购买服务过程中对服务机构支付的价格。支付指导价是指导性的,地方可调整的,是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社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医疗保险支付的价格上限。各地社保部门可以按支付指导价格全额支付,也可以按支付指导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支付指导价格的,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实际零售价格低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部分归医疗机构。
此概念区别与*上提到的等额报销,等额报销听上去更像一种报销方式(如按比例报销等),但那显然不属于发改委职能范围,而支付指导价格做为一种价格管理却属于价格法管辖范围内。
4、“支付指导价”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
Ø 支付指导价只以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报销价格产生作用;
Ø 零售价管辖的*所有交易,作用在价格水平上;
Ø 交易价属于价格法管辖范畴,有法律依据;
Ø 强制性,作用范围广;
“支付指导价”只发生作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报销产生作用,作用强度,约束力,强制性低。与最高零售价比,作用不同、管理范围不同,“最高零售价”管理的是*所有交易,作用在交易价格水平上,有强制力,作用范围广;
实行支付指导价取消最高零售价,减少对市场价格行政干预。其交易价格由市场调节,鼓励医疗机构和药店合理降低药品的采购和零售价格。
5、管辖部门:
最高零售价――物价部门,
支付指导价――多部门(物价,医保,卫生,工信,医疗机构)
支付指导价对各部门现行的管理体制均会造成一定的冲击,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实施具难度,同时支付指导价多部门协作降低发改委风险。
6、价格管理形式:
价格形式
Ø 多家生产、执行统一价的品种,可超过支付指导价销售;
Ø 对于独家品种,区别定价品种,独家品种不得高于支付指导价销售;
Ø 放开最高零售价,在与医院谈判情况下,可突破支付指导价销售;
Ø 独家品种,支付指导价同时为最高零售价,支付指导价的调整相当于又一次降低零售价;
Ø 独家品种OTC,药店利润受损;
A、取消最高零售价格等限价政策,放开终端零售价格。
B、支付指导价格实行分档管理。同种药品支付指导价格分为两挡,具有创新性或质量具有显著优势的药品作为第一档(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其他药品作为第二档,分别制定支付指导价格。第一档支付指导价格高于第二档,高出的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目前实际支付水平差距过大的,可以明确时限,分布过渡。
C、药品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多家/独家生产的,可以高于/不得超过支付指导价格销售。(意味着:独家品种,由于政策要求不得超过支付价销售,则相当于再次被降价)。
专利品种:具有创新性药品可执行单独的支付指导价(需要知识产权、中国物质专利、保密处方等)
具有质量优势的药品:包括首仿、通过质量评价一致性、出口国际市场、取得国际市场认证的、取得国际奖项的,可区别定价,但与统一价的价差控制在30%以内(外资企业很多无中国物质专利,获得区别定价的唯一条件是获取质量差异证明, 同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与原研执行相同的价格)
其他:按药品通用名制定统一价,多家生产的可以超过支付指导价销售,(对于独家品种的认定标准?OTC如何认定?无中国物质专利的的原研品种?)
7、支付指导价格的制定
制定支付指导价格要综合考虑(药店),五个主要来源:成本定价、市场实际价格、药物经济性评价、国际价格比较、价格谈判。
A首次定价可能参考药品实际报销费用,以后价格调整参考医院实际采购价;
B逐步取消医院加成将低于支付价的价差作为取消医院加成的补偿
C提高医院的积极性,促使医院量价挂钩,与企业谈判压低采购价利润,可能导致医院重利轻质
D采购主体也会发生变化,药剂科主任未来可能成为谈判主体
总之可以说除了减少了*舆论、职能的压力外,可以说定价方法更科学了,包括参与政府部门更多更广、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和国际价格比较的定价方法;同时原研药定价政策也改为对研发创新的产品实施有区别的价格政策。(包括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专利药和保密处方,对获得国家奖项、出口国际主流市场及首仿,对具有质量优势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支付价的作用及影响
1、对行业的影响:
企业:影响复杂多变。对产品价格与支付价之间的价差高的(单价高的)、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之间的价差大的(远大于30%的),会造成较大影响。
例:
药品名称
奥沙利铂
(仿制品)
奥沙利铂
(原研药)
多西他赛
(仿制品)
多西他赛
(原研药)
剂型规格
注射剂50mg
注射剂50mg
注射剂20mg
注射剂20mg
最高零售价
341
2678
521
1979
支付价(假设)
300
1000
患者自付
41
2378
0
979
从表中可以明显看出,支付价制度意味着什么。从患者的角度来说,能够拥有选择权,相信绝大多数患者还是会选择国产仿制药的,所以相对而言对与支付价之间差价大的高价药,或者与同类品种差价高的影响大还是非常大的,相对来说差价小的、价值不高的患者可能相对敏感度低。同时不难看出,对于原研药企业来说,其药价及市场份额将会受到不小的冲击;而对于国产品牌仿制药,特别是以仿制药为发展战略的制药企业,将会起到利好的作用。同样对于OTC企业来说基本也属于利好,高于支付价的可以在零售市场上得到弥补。
B医院:利益当先。
在目前一品两规则和15%加成制度下,医院选择药品一般会选择一个国产一个进口企业,并且相对价格高、加成高的品种,但在新政策下医院选择药品时的方式将产生改变,虽然由于学术目的需要要保证一定的品牌药,但出于对药品收入的考虑,医院将会选择价格低于支付价较多的产品以获取更大药品收入。
C对患者:待遇下降。
毫无疑问的是待遇的下降,在药品按比例报销下患者对药品的敏感度较低,但在支付价实行后,高于支付价的品种自付明显增加,可能目前常用的药品需要付出比现在更多的钱才可以,而在目前已经得到的消息来看,支付价的定价水准绝对不会是一个高价格水准。
3 f& l% V' N+ A' P; a* H
简单假设(按目前政策)医院收入与患者自付曲线图
A-J共十个产品,价格分别为1-10元。假设7元为支付指导价,我们能看到,对医院来说支付价格之下的品种价格越低医院收入越多(收入=15%加成+低于支付价部份),但一旦价格超过支付价医院将不再有收入。对患者来说支付价格之下的品种没差别,但超过支付价后自付费用由零急剧上升。

2、对政策的影响:
招标:生死存亡。
由于极有可能实行的零售价格低于支付价时,差价部分留归医疗机构及医保基金,那么
医院或者医联体甚至医保部门出于对收入的要求,势必会对药品价格进行二次议价(目前看这种做法有越演越盛的趋势),那么现有的招标是否还有意义?转为一种过场还是改变形式?
医保:挑战制度。
目前我国对药品的医保报销是按比例报销,按不同的群体(城职、城居、农业人口)、不同级别医院、分设不同的报销比例。还有一些比如门诊慢性病、门特、单病种等特殊的报销方式。支付价的设立让医保现有制度产生为难,今后是以支付价为标准统一报销?还是以支付价为上限按不同比例报销?现有特殊政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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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需要关注的、跟进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1、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支付价时,差价部分留归医疗机构及医保基金,
看来大势已定,但我们企业还是要积极反对!这就是典型的二次议价,会让医院在选择药品时再扒次一次皮,医院强势的主体地位决定了一切以利益利润为导向,在招标价已经越来越低的情况下,企业实在承担不了国家应承担起的责任!!
2、积极应对,紧跟试点地区。
首先要充分了解我们的价格体系,包括(最高零售价、中标价)、市场占有率、竞品价格等,并加以计算根据规则准确预计出产品可能的指导价格,并加以应对做出符合公司利益的战略。如:指导价比你预想的低怎么办?你的竞品低于指导价而你高于怎么办?是降价迎合还是更注重利润空间?
3、支付指导价水平制定依据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基层社区、二三级医疗机构和*药店的不同价格水平如何权衡?
在不降低现有报销水平的基础上制定支付价;毫无疑问应该取一个高值以保证目前的报销水平尽量不降低。尤其是外企产品由于大部分在基层医院没有中标记录,但仿制品在基层医院的中标价可能很低,所以制定价格时不能参考基层医院价格,而主要应该根据市场主导二、三级医院的中标价来制定;同时支持根据质量差异制定不同的支付价。